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如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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