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内外包装
1.渔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渔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渔药名称、生产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进口渔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2.检查注册商标。正规渔药厂家申请了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图案、图画、文字等)必须在渔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明,并注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检查是否为国家宣布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及使用的渔药。
检查产品本身
目测产品外观:粉剂外包装应完整,装量无明显差异,无胀气现象。药粉干燥疏松,颗粒均匀,色泽一致。
打开水剂包装瓶,观察其装量应无明显差异,容器应完好、统一,无泄漏。瓶装瓶口应封蜡,容器内加规定的溶媒后应完全溶解。溶液的色泽应一致,澄清,无异物,无沉淀或混浊;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加热后应完全溶解,出现絮状物及其它异常现象的均不得使用。
片剂外包装应完好,外观要整齐、完整、色泽均匀,表面要光滑,无斑点、麻面,应有适宜的硬度,并且经过测试其在水中的溶解时间达到产品要求。
中草药主要看有无吸潮霉变、虫蛀或胀气等,出现上述现象不宜继续使用。粉剂的细度应达到产品要求;若为中草药片剂,应片体无粘连,无溶化、发霉现象,边缘应整齐,不得有松片、裂片、粗糙不平、厚薄不匀等状况。凡过期作废、针剂透明度不符合规定、变色、有异样物、容器有裂纹或瓶塞松动,混悬注射液振摇后分层较快或有凝块,冻干制品已失真空或瓶内疏松团块与瓶粘连的药物,均不宜使用。
留心“三证”
一是:生产许可证。我国农业部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未取得渔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换发任何产品的批准文号,2005年12月31日前全国渔药生产行业必须达到良好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因此,若企业不通过GMP则不允许其进行生产,也就没有生产许可证。
二是:批准文号。渔药包装上必须有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批准文号,进口渔药有农业部发给的《进口渔药登记许可证》,且须按农业部规定的统一编号格式。兽用化学(抗生素)产品或饲料药物添加剂批准文号格式: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的为其简称,农业部核发的为“农”)渔药字(或药添字)****(表示年份)X(表示西渔药)****(表示农业部核发的为省序号,省级核发的为渔药厂编号)****(品种编号),例如“京渔药字(2000)X308603”。渔药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
需要指出的是,渔药的发展晚于以畜禽为主的传统渔药,部分渔药来源于传统渔药,渔药又归畜牧兽医局管理,因此渔药制剂的批号用渔药批号。渔药制剂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才能拿到批号,而有批号的渔药在质量上则有一定的保证。
三是:生产批号。它是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一般是该批渔药的出厂日期,由生产时间的年月日各二位数组成,但也有例外。一部分渔药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超过了有效期即为过期渔药。
从价格上鉴别
产品的价钱如果明显地低于同类产品,那么该产品就值得大家的注意了,除非是厂家自行亏本销售,若不是,则比较大的可能是假渔药。一般情况下,建议大家不要自行组团请人代购渔药。来路不明,中间者可能会因为贪图差价,而选择价钱较为便宜的渔药带回给养殖户,最后养殖户得不偿失。
一、从渔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鉴别 [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2号,强制执行《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的商品渔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商品渔药的内外包装的标签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兽用标识、渔药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及汉语拼音)、适应症(功能或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厂名、厂址、电话、邮编、电子邮件、网址等)等内容。
2、说明书必须注明:兽用标识、渔药名称、主要成分(中文标注主成分[化学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停药期、贮藏、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3、标签和说明书须真实、准确,无虚假和夸大的内容。文字清晰,标识醒目,无粘贴、剪切现象。
4、内外标签、说明书具有审批号。
二、对商品渔药的内在质量进行检验
按照与批准文号相对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凡检验结果与标准不一致的产品属不合格商品。批准文号已经过期的渔药商品属假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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