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的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对所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研究,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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