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据规定的要求,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要提前3天报检;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要提前15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可随报随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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