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商业银行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行使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权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等事项,审议和批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2) 股东大会由股东按持有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实行一股一票。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农村商业银行修改章程、合并、分立或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其成员为7~19人。其中本行职工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除本行职工外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1/4。董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召开4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4)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农村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参加两次董事会会议。(5)农村商业银行设监事会,人数为5~9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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