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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能、不宜情形人员当选的,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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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①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②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近2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存在涉黑涉恶13种重点情形之一的。③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撤职及开除政务处分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因问责)组织处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或处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处理的。④煽动、组织群众非正常上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参加邪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带头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以威胁、暴力、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或妨碍选举的。⑤在民生、扶贫、“三资”管理等领域,有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的。⑥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⑦长期不履职的,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村(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受到调离岗位、降职组织处理的;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个人存在严重违法用地、损害生态环境等行为尚未整改的;在重点工程和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主观因素导致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

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受到调离岗位、降职组织处理,以及近3年有考核不称职或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是否可列为候选人,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并报县级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