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复混肥料的质量标准是:一、无论什么类型的复混肥料,只要是单利用化肥制成的复混肥料,除了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肥等,其他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均应执行该标准。二、肥料的外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机械杂质。三、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要求。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量的标准。(1)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N、P2O5、K2O的顺序,分别表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2)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3)若在复混肥(复合肥)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证明。 氯离子含量的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