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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以上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畜牧兽医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