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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哪些植物检疫机构?其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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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而检疫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又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制规定来划分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和我国国际通航港口、机场、陆运边境,江河口岸以及有关省府设立的动植物检疫局、所(分所、支所)或站,负责对外植物检疫任务,隶属于农业部。(2)林业部林政保护司和各省(区、市)、各地(市)县森林病虫防治站,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3)农业部和各省(区、市)农业厅,主管农业植物检疫工作。(4)省、市(洲)、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当地农业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的基层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其职责范围是:

  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宣传普及植物检疫知识;②、拟定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③、开展植物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植物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④、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繁育和农产品生产交易场所执行检疫任务,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要时进行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⑤、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生产基地;⑥、地市级植物检疫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县级植物检疫机构行使处罚的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