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
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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