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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产品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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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三包规定》明确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⑴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要求;

⑵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和有关技术文件;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

⑶整机应当按照装箱单装齐随机(车)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包装和防锈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部门的要求,切实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⑷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负责指导处理重大疑难质量问题;

⑸按照修理合同的约定,向修理者提供产品技术资料、合理数量的修理配件、修理费用,并负责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⑹保证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配件;

⑺协助销售者开展三包工作;

⑻农忙季节有及时处理各种主要农业机械故障的手段和措施;

⑼妥善处理农民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