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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哪些权利?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产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三大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一、占有权

占有权是所有权的第一项权能,即对某种财产进行占有或直接持有的权利。如某人对某物具有所有权,他首先应持有该物品,不具有占有权就不可能貝有完整的所有权,故而占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基础,只有具有占有权,方能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或者处分。根据财产权的特点,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将其占有权予以转让。因此,享有财产占有权与享有的其他权能共同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所有权的第二项权能,即所有权人对其占有的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人们取得财产所有权,都要用以使用,如以其进行投资,使用其为自己提供某种服务,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等。由于使用权可以为所有权人所使用,也可以为他人所使用,故使用权可以用以转让,例如土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使用权。

  三、私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的第三项权能,即所有权人对归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如将某种加工设备予以转让、进行捐赠、用作投资等。处分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其需要进行交易、投资或从事某种公益活动时,即可能对其具有所有权的某种财产进行处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财产处分权与它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共同构成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除上述权能外,由所有权还可派生出收益权,即以财产进行投资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归所有权人所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对这些财产实行统一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经济的问题,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目标。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财产,可以以合作社的名义独立行使,但合作社对其财产的支配,必须以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为依据。
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可以用于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财产,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支配权,而没有收益权。

第一,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成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收益权,表现在年终盈余分配时,可以获得股金分红。当 然,合作社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也存在经营风险,为此成员也可能存在出资风险。成员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所有权,表现在成员退社时可以带走。《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这些制度可以使农民不用担心加入合作社后 自己的财产无条件或无偿“归大堆”,消除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后顾之忧。
第二,成员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受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是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三,成员对合作社的财产具有管理权。按照民主管理原则,成员参与合作社财产的管理,以保障合作社财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实现服务成员和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