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养殖水体缺氧、浮头、泛池时不用消毒剂和杀虫剂,水质恶化时、大雾天、下雨前后也不要用杀虫剂和消毒剂。
2、初春,特别是北方,水温偏低时,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导致鱼类,特别是鲤鱼死亡,概率5-10%,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消毒剂、杀虫剂要慎用。根据不同种类和不同药品要降低用量或采取分次使用。
3、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池。
4、治病前不能大换水,会引起鱼类应激;不能用石灰,否则会影响治疗。
5、当水深大于2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
6、阿维菌素、伊维菌素溶液用量不要随意增加,稀释倍数要大,泼洒要均匀,否则可能造成鲢鱼、鲫鱼和鳊鱼死亡。海水贝类也同样,否则会导致贝类死亡。不能用于无鳞鱼内服。
7、纤虫灭(一水硫酸锌)用于混养有贝类的池塘对贝类危险,易致死,建议江浙、鲁、闽等贝类养殖区结合本地使用情况,加强观测,如无把握,不要使用。
8、祛虫安、辛硫磷溶液、高效氯氰菊酯溶液(原商品名为双杀令)对淡水白鲳和梭鱼毒性大,应禁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摄氏度以下),对鲢、鳙、鲫鱼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易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9、三氯异氰尿酸制剂(氯立得)对无鳞鱼毒性大,使用中应特别注意;当水温高于25摄氏度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水质肥沃使用时,可能导致缺氧泛池。
10、维生素C(泰利维)不能和金属盐、氧化性物质、磺胺类药物同时使用。
11、碘制剂(渔丰碘)、季铵盐制剂(菌敌)对冷水性鱼类(虹鳟、鲽鲆类等)危险,应禁用。
12、鲫鱼如腮部有水霉病,使用阿维菌素易致死,建议加强观测,慎用。
13、大菱鲆等冷水性鱼类对很多药物敏感,销售渔药应注意。
14、菊酯类(高效氯氰菊酯、祛虫安)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20摄氏度以下)对白鲢毒性大;菊酯类和有机磷类(辛硫磷溶液)都不能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15、辛硫磷溶液(原名抗暴威)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16、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大口鲶对甲苯咪唑(指环净)敏感,应禁用。
17、氯制剂等可杀藻,在水质肥沃时使用易导致缺氧泛池。
18、鳜鱼、鲈鱼及无鳞鱼对水虫清、调水降压灵敏感,应禁用。
19、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鱼的死亡,概率10-20%。
20、杀孢子虫的内服药若拌饲料不均匀,可能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
21、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鳜鱼、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22、戊二醛(菌毒克)不能与漂白粉、氯立得、仨亩宁、绿养宁等氧化性药物合用。
23、菌敌(阳离子表面活性剂)不能用于贝、蚌、海参;瘦水塘慎用,不能与碘制剂、过氧化物、氧化剂、肥皂、洗衣粉合用。
24、溴氯海因有效成分大于20%、水温超过32摄氏度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时超过200克/亩,甲壳类蜕壳期会产生死亡。水温25摄氏度以上按正常用量会死河蟹,适当减量。
25、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鮰、大口鲶慎用。
26、硫酸铜:不能和生石灰同用,水温超过30摄氏度时,用量不得超过300克/亩*米,否则会导致鱼死亡。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鱼、贝类禁用。用药后要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量;30天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鱼、乌鳢、宝石鲈慎用。
1.甲苯咪唑溶液:按正常用量,胭脂鱼发生死亡;淡水白鲳、斑点叉尾鮰敏感;各种贝类敏感。无鳞鱼慎用。
2.菊酯类杀虫药:水质清瘦,水温低时(特别是20 ℃ 以下),对鲢、鳙、鲫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虾蟹禁用。
3.含氯、溴消毒剂:当水温高于25 ℃ 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在室内做试验则河蟹不会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 %。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
4.杀虫药(敌百虫除外)或硫酸铜:当水深大于2 米,如按面积及水深计算水体药品用量,并且一次性使用,会造成鱼类死亡,概率超过10%。
5.外用消毒、杀虫药:早春,特别是北方,鱼体质较差,按正常用量用药,会发生鱼类死亡,特别是鲤,死亡概率5-10% ,且一旦造成死亡,损失极大。
6.阿维菌素溶液:按正常用量或稍微加量或稀释倍数较低或泼洒不均匀,会造成鲢和鲫鱼的死亡。海水贝类在泼洒不均匀的情况下,易导致死亡。
7.内服杀虫药:早春,如按体重计算药品用量,会造成吃食性鱼类的死亡,概率10-20%。
8.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施药后48 小时内,应加强对施药对象生存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9.辛硫磷:对淡水白鲳、鲷毒性大。不得用于大口鲶、黄颡鱼等无鳞鱼。
10.碘制剂、季铵盐制剂:对冷水鱼类(如大菱鲆)有伤害,并可能致死。
11.一水硫酸锌: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
12.维生素C: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13.硫酸铜、硫酸亚铁: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30 日龄内的虾苗禁用。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14.硫酸铜:不能和生石灰同时使用。当水温高于30 ℃ 时,硫酸铜的毒性增加,硫酸铜的使用剂量不得超过300 克/亩· 米,否则可能会造成鱼类中毒泛塘。烂鳃病、鳃霉病不能使用。鳜禁用。
15.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鳜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鮰、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16.高锰酸钾:斑点叉尾鮰、大口鲶慎用。
17.阳离子表面活性消毒剂:若用于软体水生动物,轻者会影响生长,重者会造成死亡。海参不得使用。
18.阿维菌素、伊维菌素:内服时,会对无鳞鱼或乌鳢产生强烈的毒性。
19.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20.杀藻药物: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21.菊酯类和有机磷药物:除生物菊酯外,其余种类不得于用于甲壳类水生动物。
22.海因类含溴制剂有效成份大于20%的,在水温超过32 ℃ 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 克/亩· 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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