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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代表大会是一种什么机构?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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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达到一百五十人以上时,为便于召开会议,共同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由全体成员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举出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出资设立的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组织,它为成员提供的服务越优质、高效,吸收的成员就越多。虽然成员多不是坏事,但成员多了要召开会议,开展二作就可能产生一些困难,例如召开会议时缺席人员较多,而成员到会多少又直接影响到会议讨论问题的表决。由于本法规定成员大会表决事项应有半数以上甚至三分之二以上方能通过,若成员太多缺会人员相应也可能多一些,此种情况下即可能影响到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通过,从而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

  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法规定成员大会可以选举部分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并授予其一定的权限,以便对某些事项及时作出决定。因而成员代表大会是由成员大会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机构,其性质基本等同于成员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根据这一规定,成员大会在选举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时,应通过章程对于其所行使的职权作出规定。对于成员大会行使的八项法定职权,可以部分或全部授予其代为行使。但如果限定该机构只行使部分职权时,对于未授于权限的职权,仍应当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会议审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