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业产业安全的反垄断法规则
与交易相对人同等的、公平的市场力量,提高农业生产率和产业竞争力,打破跨国粮商对进口的垄断,达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目的,另一方面规制滥用行为,保护正当的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在农业产业安全保障方面,应尽量启动事先预防机制保护产业安全。在这方面,应积极运用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规则。《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明确了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对于那些在农业领域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应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依照《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除了达到申报标准的需要申报接受审查之外,(注: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如果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经营者的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该条规定显然为标准之外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鉴于农业这一产业的特殊性,在需要对跨国粮商的并购行为进行控制时可以将其作为重要依据,并据此作出禁止决定。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允许集中的同时做出限制性规定。
农业法、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上一篇: 土豆有哪些栽培技术?
下一篇: 怎样有效防止番茄发生畸形果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