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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退社时,对其出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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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退社,即表明该成员与本社解除合作服务关系,终止该成员的成员资格。这便发生一个出资成员对本社的出资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一般的企业中,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不得抽回,投资者不能要求企业回购股份。与企业情况不同的是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对成员出资记入该成员开立的账户中,故在该成员退社时,应依据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向该成员退还记载在其账户内的出资财产额。不仅如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这种退还时,还应当连同下列财产一并退还:一是依法提取的公积金,即按出资份额或章程的规定量化到对应该账户的数额;二是对该成员退社前本社未分配的可分配盈余分摊到该成员的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