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同时,还需从本社实际出发,并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章程的制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章程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矛盾,则章程无效,不仅如此,还会给合作社的发展、成员的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章程的制定必须充分发扬民主,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形成。章程应当是全体设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在制定过程中,每个设立人必须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每条每款必须取得一致。只有充分发扬民主制定出来的章程,才能对每个成员起到约束作用,才能很好地得到遵循,也才能调动各方面参与合作社的管理与发展的积极性。
第三,章程的内容要力求完善。合作社如何设立,设立后如何运作,如何实现民主管理,该规定的事项应该尽量规定,这样,才可以在出现问题后有章可循,防止一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发生。强调合作社章程的完善,并不是强调章程要事无巨细地做出规定,而是就重大事项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章程的完善也有一个过程,可以在发展中逐步完善。
第四,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为保证章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章程要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为保障全体设立人在对章程认可上的真实性,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每个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章程在合作社的存续期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可以逐步完善的,但是,修改章程要经由成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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