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换届结束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村务管理人员在改变职位或者离任时,都应该进行工作交接,以便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村务档案、财务账目、会计资料、公章等都是村内的重要集体财产,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理,或者拒绝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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