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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保护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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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中国的渔业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规定:在中国的海洋、江湖、水库水域中,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 物(农药、麻醉物)、电力进行捕鱼,禁止制造危害渔业资源的捕 捞工具,禁止传授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不得在禁渔区、禁渔 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网 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生产时不得超过规定的幼鱼比例。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可能带来严重影 响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渔业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经确认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未采取措施、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 当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禁止在通江河口、闸口敷设网具捕捞水 生生物,以便保护水生动物的幼体和产卵洄游体,通江河闸的 开启要兼顾鱼类的洄游和灌江纳苗。水爆、勘探、水下作业等 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的县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 资源的损害。

一是加大对渔业水体污染整治。水质严重污染,是渔业资源的致命“杀手”,应重点加强污染源治理,加快建设沿海城镇、沿江两岸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完善江河、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与评价体系;加强对江河、海洋研究、监控和预报,建立江河、海洋监控区;鼓励非政府组织开展江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加强江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建立健全江河、海洋渔业资源监测制度,等等。近年已多次发生因工矿企业排污造成严重的渔业水质污染事故,有的地方是每年重复发生,致使江河区域性的河段或鱼塘鱼类大批死亡。由于工厂的排污是不定期的,渔政或环保部门的取证难度较大。因此要建立渔政机构 “快速反应”机制,加大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确保渔业自然资源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是控制近海水域捕捞,养护渔业资源 。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重视近海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将近海渔业管理列入议事日程。要从实际出发,积极调整产业和作业结构,鼓励开发外海新渔场、新资源。对近海水域捕捞生产实行限制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渔船马力控制指标,不得突破。严格执行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的审批和检验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渔船,要坚决查处。加强捕捞许可证管理,严格制止非渔业生产者从事近海水域捕捞生产。要切实采取措施改善渔场环境,保护渔业资源。
  三是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渔政巡航执法体系。统筹安排渔政船的出航巡逻,提高渔政船的巡航执法次数和扩大巡航执法的覆盖面,特别是加强对禁止底拖网线内的水域的执法力度。实行联合执法和常规执法相结合,每季度组织全市渔政舰艇进行一至二次的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可联系当地政府、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主要解决重点、难点的问题,吃掉挡在我们面前的硬骨头。一是组织力量查处“电、炸、毒”鱼的行为,些类案件从严处理。二是彻底的清拆滩边定置作业,全部没收定置作业工具,集中给予消毁,三是严格控制渔业船舶在禁渔区线内进行拖网作业,建议逐步取蒂底拖网捕捞方式,为渔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四是加快建设鱼类自然保护区。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应正视自然保护区建设滞后的事实,组织专家和学者及管理人员认真做好有关调研工作,以科学的态度,从保护渔业资源的角度出发,制定鱼类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
  五是继续做好人工放流增殖工作。为了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已连续多年开展了江河鱼类增殖放流工作,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从放流的对象看,多是一些常规品种,缺乏针对性。要组织力量加强对一些江河名优鱼类的人工繁殖研究,以增加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性。此外,要针对部分江河污染严重的实际,有重点地投放一些滤食性鱼类,通过生物治理的方法 ,遏制江河水质的富营养化。
  六是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渔业法规宣传教育的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一是向全社会广大群众宣传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将范围扩大到水产流通领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画册、广告栏等多种形式,使广大群众尤其是水产品消费者,了解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常识。二是加强宣传各种保护品种和经济鱼类可捕标准,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共同抵制违法捕捞水产品的销售,形成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三是不断增强渔工渔民依法兴渔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渔民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