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2001年第50号令的规定,无性繁殖作物的器官和组织,包括块根、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以及蔬菜苗、水稻苗和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与其它不宜包装等的种子,可以不经过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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