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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的生鲜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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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小巷中推着自行车,从铁桶中舀鲜牛奶出售的小贩将不复可见。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意见》,对生鲜乳的质量、收购、运输等,乳制品生产提出严格要求,明令禁止生鲜乳直接上市销售。对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和销售违反《乳品条例》规定应当吊销许可证照。

  免疫+扑杀严控生鲜乳质量

  《意见》要求加强生鲜乳质量监管,实行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奶畜所生产的生鲜乳禁止出售,对感染国家规定疫病的患病奶畜要坚决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奶畜养殖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补偿。

  我省将加强饲料、兽药、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执行禁用药、限用药和休药期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监督奶畜养殖者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鲜乳。规范挤奶收奶操作规程,提高奶源主产区机械化挤奶率。

  为加强奶站建设和管理,我省会对现有生鲜乳收购站逐个进行登记、清理。对符合《乳品条例》要求的生鲜乳收购站,要及时颁发许可证,保证生鲜乳的正常收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证;落实驻站质量监督员制度,加强对奶站日常营运状况的监管。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未经检验合格的奶畜产的;

2、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4、添加其他物质和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