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对检验后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由此可见,对过期农药,一是普通人不能轻易将其销毁,二是国家并不是一律禁止销售。
但销售过期农药,必须符合三个规定:一是必须是经过省、部级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产品质量仍然符合农药标准;二是必须在农药产品的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根据其实际效能,明确标明使用的方法和用量;三是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
最好还是不要使用了,过期的农药药效不好,而且很容易产生要害,得不偿失啊。
“过期农药”不是“假农药”或“劣质农药”,所以并非绝对不能再使用。经检验合格后,遵循科学的使用方法,很多过期农药仍然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对检验后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上一篇: 商品肉仔鸡养殖技术要点?
下一篇: 菊花可采用哪些方法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