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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是否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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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

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

扶持、

服务的落实,

避免滋生腐败。

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

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

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