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市级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服务,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县级政府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应承担的资金。
二是尊重群众和基层政府的意愿,群众愿意干、政府就支持,市县先建设、省里再补助。
三是要落实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来源、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督电话等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按照“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工程验收程序。加大现场抽查力度,省交通运输厅对县级公路畅通工程、乡级公路畅通工程、乡村道路畅通工程抽查率分别不少于10%、5%和2%,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的抽查率不得低于省交通运输厅抽查率。严格执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不合格工程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五是部省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六是加强养护管理。县乡公路畅通工程和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乡(镇)按照农村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养护管理;撤并建制村路面硬化工程和贫困村内较大自然村道路硬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参照《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的村道进行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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