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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准则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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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绿色食品的肥料使用原则

1、 必须选用“A级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肥料种类”的肥料种类。如该肥料种类不够满足生产需要,允许按2和3的要求使用化学肥料(氮、磷、钾)。但禁止使用硝态氮肥。

2、 化肥必须与有机肥配合施用,有机氮与无机氮之比不超过1:1,例如,施优质厩肥1000kg加尿素10kg(厩肥作基肥、尿素可作基肥和追肥用)。对叶菜类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3、化肥也可与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配合施用。厩肥1000kg,加尿素5-10kg或磷酸二铵20kg,复合微生物肥料60kg(厩肥作基肥,尿素,磷酸二铵和微生物肥料作基肥和追肥用)。最后一次追肥必须在收获前30天进行。

4、城市生活垃圾一定要经过无害化处理,质量达到GB8172中1.1的技术要求才能使用。每年每亩农田限制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3000kg,砂性土壤不超过2000kg.

5、秸秆还田: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秸杆还田、过腹还田、直接翻压还田、覆盖还田等形式,还允许用少量氮素化肥调节碳氮化。

6、 其他规定

(1) 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家肥料无论采用何种原料(包括人畜禽粪尿、秸秆、杂草、泥炭等)制作堆肥,必须高温发酵,以杀灭各种寄生虫卵的病原菌、杂草种子,使之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符合附录A要求)。

农家肥料,原则上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外来农家肥料应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商品肥料及新型肥料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登记认证及生产许可,质量指标应达到附录B的要求。

(2) 因施肥造成土壤污染、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生长、农产品达不到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该肥料,并向专门管理机构报告。用其生产的食品也不能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