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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哪些情况下种子为假种子?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