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发现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或因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要及时向当地农林、工商等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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