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不按规定检测和处理,以及运载工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的。
二、建立免疫档案和加施畜禽标识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污染物品。
四、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
五、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违反规定引进动物及遗传材料以及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六、违法行为人未附有检疫证明从事相关活动。
七、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方面违法行为。
八、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破坏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处理措施、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的。
九、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及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
十、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业及执业兽医违法行为。
十一、责任报告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相对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以及拒绝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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