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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体现民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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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怎样体现民有原则?

所谓民有,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成员投入到合作社的资产,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成员个人所有,退社时可以依法带走;合作社存续期间盈余积累形成的财产,也量化到每个成员。民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发展和成员权益得到保障的制度基础。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财产权利、成员的财产权利及这两者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把民有原则具体化。其中关于建立成员账户、公积金按交易量(额)量化到成员、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等一系列制度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成员的私人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