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有害生物是国内局部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重点需要防止其扩散蔓延和危害。国内植物、植物产品调运不能带有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多数是我国没有发生的、需要严防其传入的有害生物,也包括一部分我国虽有发生,但国家正采取检疫措施进行控制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口植物、植物产品不能带有我国
动物原产地,过境地,销售地检疫三方相互认可吗答:认可。但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更不许伪造。发现可疑植物检疫证书时,可以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植物检疫机构将进行核查,如确认系伪造、涂改的假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对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以及需作进一步检验的动物及其产品,可以按规定对其进行采样、留验、抽检。
因科学研究需要引进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使用方式及管理措施,另外还应提供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进行销毁,并监督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犬的检疫对象: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猫的检疫对象:狂犬病、猫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修正)第二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一)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二)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产地检疫出证条件:(1)被检动物来自非疫区;(2)临床检查健康;(3)免疫在有效期内;(4)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结果为阴性。
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行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
依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商品蛋,鲜奶也需要办理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
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答:生猪产地检疫发现生猪出现高热;眼结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已经发生疫情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和消灭疫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等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肥料登基管理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
逐步消灭动物疫病。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我国畜牧养殖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发展的必然阶段和现实需求。是我国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成就必将为我国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