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如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这里讲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限定在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合作社从事的农产品生产、运输、贮藏、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后,也应当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而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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