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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行使决定限期环境治理的权限?

更新日期: 来源: 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

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

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